2013.05.13 第12期

嘉德11件拍品被行使优先购买权再引论战

观点

”国家优先购买权“是否有必要、够公平、待完善?

正方

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能够防止文物流失

原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宋新潮曾表示,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针对的拍品应该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如果不由国家出面,则可能会流失海外,拍品在由政府购得后也将转交给博物馆或者公共研究机构去发挥其价值。还有专家表示,私人收藏方式规格、级别较高的文物可能会存在保护措施实施不当的情况,造成文物的失窃或损毁等,没有进行登记的文物也容易流失出境。 【详细】

设定拍卖后行使优先权:防止哄抬隐患,考虑国家利益

2012年6月,针对”过云楼“在拍卖后被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就曾引发众多议论。专家王凤海对此曾解释:如果国家机构在拍卖现场参与竞争,会出现标的价格被哄抬的隐患,通俗的说,当有私人藏家知道了国家机构会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会刻意的追加价格,把标的的价格太高,另外一方面,国家是为了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拍卖行,会利用优先购买权来抬高价格。 【详细】

优先购买权的意义在于不断完善国家购买文物的规则

宋新潮在2009年首次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之后曾表示:“优先购买权的使用对于文物行政部门而言是一次尝试”,使用这种权利更重要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的原则,进一步制定完善的国家优先购买文物的规则。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实施需要权衡几方的利益:委托人、拍卖公司和公众利益,这些都需要把握尺度,找到其中的平衡点。 【详细】

反方

对规定级别以上文物实行登记制度亦能防止流失与损坏

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更直言“优先购买权”会使相关单位为获得拍品付出太高代价,有时完全没必要实行。有关部门对规定级别以上文物实行登记制度,具有学术价值的文物可以规定允许借阅或使用等,只要文物上拍后对文物进行跟踪,避免文物出现损坏等就可以了,国有单位不一定非要去争夺拍品本身。 【详细】

拍卖后行使优先购买权:否认了法律承认的拍卖成交

刘双舟曾认为,北京大学对过云楼藏书行使所谓的“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没有法律依据。他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8条:行使优先权的时间应为拍卖前。季涛也认为:如果在拍卖成交后,文物部门再介入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赋予“优先购买权”,《拍卖法》所承认的成交结果就会被否定,买家失去了应有的购买权利,而除了法院外,相关部门是没有这个权力的。 【详细】

支持国家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设计方式不合理

在”过云楼“风波时期,季涛曾表示,支持国家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方式是不合理的:首先,”文博机构“需要准确定义与确认;第二,文物局这种优先购买权方式不符合公平原则,对卖家和原买家不公平;另外,设定优先购买权时对文物的审核和定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实行优先购买权时,容易出现失控的局面。 【详细】

结语
从2009年嘉德春拍“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到2012年匡时的”过云楼“藏书,再到今年的11件成交拍品,”国家优先购买权“的话题一再被提及并热议。尽管国家保护文物的初衷与举动应该得到支持,但设计方式尚存的漏洞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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