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梳理】

    2011年,艺术品经纪商Marc Jancou委托蘇富比拍卖行对艺术家卡迪·诺兰德创作的铝板丝网印刷品进行拍卖,估价25万到35万美元。但诺兰德认为作品有损坏,按照1990年颁布的《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之规定而拒绝承认作品归属,并说服苏富比拍卖行最终撤拍。于是,藏家Jancou将蘇富比拍卖行和艺术家卡迪·诺兰德告上法庭,并索赔4600万美元。近日,纽约高等法院驳回了Marc Jancou起诉蘇富比拍卖行一案,但Jancou与艺术家诺兰德的案子仍然悬而未决。一场藏家、艺术家、拍卖行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纷争,因为一纸法规变得沸沸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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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开先河】藏家起诉蘇富比 遭拍卖行除名
    根据外媒今年5月份的报道:艺术品商人Marc Jancou声称,由于他起诉了蘇富比拍卖行和艺术家卡迪·诺兰德,于是做为“打击报复”,蘇富比拍卖行终止了他的账户,并禁止他参加以后举办的拍卖会。诺兰德的律师Dan Brooks认为,蘇富比的这一决定还是第一次听说。
【话外音】经纪商与蘇富比打官司 佳士得躺着中枪
    纽约高等法院驳回Marc Jancou起诉蘇富比拍卖行一案。蘇富比在委托协议中提供了相关的告知手续,即有权撤拍任何归属不明的作品。在本案中,由于诺兰德本人未对该作品做任何明确有效的署名,因此法官最终表示:“如果没有作者姓名,那么该作品就不符合寄售协议中‘物权’附表的相关规定,因此认定该作品无实际归属。”
【尘埃落定】纽约高等法院裁决 驳回藏家的起诉
    纽约高等法院驳回Marc Jancou起诉蘇富比拍卖行一案。蘇富比在委托协议中提供了相关的告知手续,即有权撤拍任何归属不明的作品。在本案中,由于诺兰德本人未对该作品做任何明确有效的署名,因此法官最终表示:“如果没有作者姓名,那么该作品就不符合寄售协议中‘物权’附表的相关规定,因此认定该作品无实际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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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艺术家的精神权利必须保护
    1990年制定的“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中规定:“如果视觉艺术作品出现失真、毁损或其他有损艺术家名誉的篡改等情况,艺术家有权阻止使用其姓名作为作品的作者。”然而,艺术家控制自己作品的权利还是屡屡产生各种争议。纽约州高等法院受理了Marc Jancou的案子,有关“艺术家对早期作品拥有怎样的合法权利”的讨论一时间引起关注。
【反方】出现纷争,如果艺术家一家独大,等同于“独裁”
    由收藏家向其收藏作品的艺术家提起的诉讼的情况本身比较少见,但更少见的是法律诉讼都产生于艺术家的行为给买家造成了经济上的不利影响的决定。艺术家这样的行为不用依靠任何东西,单凭他们的个人主张就行了。难道这就是艺术家实质上的权利?有两件事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司法裁决是一种非常昂贵而且充满敌意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其次,让艺术家成为独裁者只会助长恶意和不信任的滋生。

【关键】《视觉艺术家权利法》

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与美公共空间作品完整权保护
    在美国加入伯尔尼条约之前,美国的版权法中并不存在保护精神权利(moral rights)一说;直到1990年《视觉艺术家权利法》(The 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 简称VARA)颁布,精神权利才正式成为联邦法律的保护内容。《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是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对其版权法进行的修订。在满足伯尔尼条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在对精神权利的保护范围与模式上存在差别。
有关《视觉艺术家权利法》的重要案例
    如果要罗列20世纪中有关艺术家精神权利保护的重要案例,那么美国马萨诸塞州当代艺术博物馆(Mass MOCA)诉艺术家克里斯托夫·布切尔(Christoph Büchel)一案当位列其中。虽然地区法院在初审中做出了不利于艺术家的判决,但在之后的上诉中,对于艺术家是否能够基于VARA享有相关权利,以及博物馆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上,法官则推翻了之前的判决。

【结语】

艺术家捍卫“精神权利”的初衷无可厚非,但拍卖行的行为前后有别,是不负责任还是心存侥幸?遭遇种种,买家除了打一场胜算不大的官司,还应有怎样的措施防微杜渐?艺术品市场的三个角色,这剪不断理还乱的纷争,其中的公道,恐怕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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